國票金控近期針對高階主管薪酬祭出限制措施,原意是回應社會對金融業肥貓的疑慮,然而此舉卻引發一連串法律爭議。依照現行公司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薪酬決定權屬於董事會,若需調整或設限,必須透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賦予明確依據。國票金在未經完整法律程序下逕行限制,恐有逾越權限之嫌,也讓董事會決議效力蒙上陰影。更值得關注的是,金融監理機關對於薪酬政策的介入界線何在?金管會雖鼓勵金融機構落實合理薪酬結構,但若直接以行政指導或檢查意見要求限縮,是否構成對公司自治的過度干預?此案凸顯現行法制對於高階經理人薪酬規範的模糊地帶。一方面,社會輿論期待抑制不合理高薪;另一方面,法律保障董事會經營判斷空間,股東權益與員工激勵也需兼顧。當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失靈時,主管機關應如何介入?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僅泛泛規定子公司業務與人事監督,對於薪酬原則並無細緻規範,導致業者無所適從。國票金事件正好暴露法制缺漏,若未能盡速釐清法律界線,後續可能引發更多金融機構跟進或規避,造成治理秩序紊亂。法律學者指出,薪酬限制涉及契約自由、財產權與公司自治,不應僅憑政策考量任意壓縮。更遑論高階經理人可能主張合約信賴保護,導致公司面臨訴訟風險。國票金若要強推限薪,必須先解決法律授權不足的問題,否則將陷入治理爭議與司法糾紛的雙重困境。
董事會決議效力存疑 股東會授權是關鍵
國票金此次限制高階薪酬,究竟是透過何種程序通過?若僅是董事會內部決議,其法律效力顯有疑義。董事會固然有權決定經理人報酬,但若該決定違反原先僱傭契約或涉及變更個別薪酬條件,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可能構成違約。更根本的問題在於,薪酬政策屬於公司治理重要事項,涉及股東權益。若缺乏股東會決議支持,董事會單方面設限,可能遭質疑違反股東會權限。依公司法第202條,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雖由章程或法律規定,但對於重大事項,實務上傾向以股東會為最終決定機關。國票金若要讓限薪令穩固,應先修改公司章程,明確授權董事會訂定薪酬上限,再交由股東會通過。否則,任何一位被限制薪酬的高階主管,均可主張董事會決議逾越權限並訴請撤銷,公司反而陷入司法程序泥沼。此外,法人股東或外資機構可能對限薪表達異議,認為此舉將削弱經營誘因,影響公司績效。因此,如何在股東會中取得足夠支持,是該案能否合法落地的重要關鍵。若國票金執意繞過股東會,恐將賠上公司治理信譽,得不償失。
限薪背後的治理兩難 激勵與監督如何平衡
高階薪酬本來就肩負激勵功能,若因短期輿論壓力而強行限制,長期恐傷害經營績效。金融業競爭激烈,專業經理人若自覺待遇不合理,勢必轉往獲利能力更佳或制度更彈性的機構任職。國票金在華南金、中信金等同業競逐人才之際,祭出限薪措施,無異自縛手腳。更關鍵的是,薪酬制度應與績效指標連動,而非一味防堵。金管會2019年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業務之檢查重點」也強調,薪酬應反映風險承擔與長期表現。若國票金未建立配套的績效評估制度,只是單純設限,恐使優秀經理人失去衝刺誘因。再者,限薪可能導致檯面下補貼或獎金拆帳的狀況,反而助長違規風險。公司治理的精神在於權責相符,薪酬委員會的專業決定應受尊重。如果董事會無視薪酬委員會建議,任意推翻既定政策,將讓內部權責體系失序。國票金應思考的是,如何在確保薪酬合理性的同時,維持經理人的正向誘因。例如,可設計遞延獎金、回償條款等機制,將高薪與長期績效掛鉤,既能回應社會監督,也不致逾越法律紅線。
主管機關態度受矚目 修法填補法律空白
金管會目前對此事態度低調,僅表示將關注後續發展。然而,國票金限薪事件已凸顯金管會對薪酬監理的工具不足。現行法規除要求金融機構設置薪酬委員會外,對薪酬上限並無具體規範。金管會若支持限薪,恐需依法行政,否則容易遭業者質疑圖利特定機構。反之,若全盤交由公司自治,又難防範特權自肥。立法機關或可參考美國Dodd-Frank Act中的薪酬收回條款,明定獎酬得在財務不實或重大違規時收回。同時,可授權主管機關就薪酬結構訂定原則性規範,但保留個別公司彈性空間。國票金案也顯示,金融機構在處理薪酬爭議時,需要更明確的法律指引。例如,公司法第196條董事報酬與第29條經理人報酬的認定標準,若與金融監理法規產生競合,應有優先順序。政府應召集學者專家、業界與勞工代表,通盤討論薪酬監理架構。否則,未來類似爭議勢必重演。國票金若能以此為契機,主動提出內控改善與修法建議,不僅能化解法律危機,更可為台灣金融業樹立標竿。目前最迫切的,是讓法律問題先獲解答,再去談限薪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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