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責豈能僅靠“函來函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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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以來,湖南省桂陽縣蓮塘鎮樓下村境內的常桂沙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常桂沙業)非法開采山砂,引發周邊老百姓強烈不滿,多次向當地政府反映問題。然而,在多個責任部門相互推諉“踢皮球”之下,常桂沙業在被通知停業整改後,仍然堂而皇之持續經營瞭一年。2018年9月,桂陽縣紀委監委就此事責令蓮塘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安監局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對以上7個單位34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圖為湖南省桂陽縣蓮塘鎮樓下村境內的常桂沙業有限責任公司非法開采山砂的事發地。(資料圖片)非法采砂急生產 破壞環境引舉報2018年8月,湖南省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入駐桂陽後,接到群眾反映常桂沙業問題的舉報件,稱其“非法開采山砂,大量含泥廢水污染周邊溪水、山體開挖破壞植被、山體裸露造成水土流失、運輸車輛引起道路揚塵”。督察組高度重視,立即下發瞭核實處理的督辦件。桂陽縣紀委監委隨即成立專案核查組進行核查。一傢合法經營的沙場,需要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許可文件,以保障各個監管部門對其生產中的環境問題進行常態化監管。然而,核查發現,常桂沙業從開辦起就資格證照不全,卻一直在生產經營,開采山砂並用於對外銷售。由於環保生產條件不達標,常桂沙業的開采行為給周邊山林農田帶來瞭巨大的破壞。晴天揚塵處處,為周邊植被披上“灰外套”;雨天污水橫流,含泥沙的廢水沿著山溪流入農田,嚴重破壞周邊的農、林、水環境。“環保問題無小事,誰也不能越雷池半步。我們先後數次下到常桂沙業和蓮塘鎮政府,走訪約談瞭包括附近村民、村幹部、涉事企業股東、企業負責人和各個監管部門領導幹部等在內的數十名相關人員,還原瞭這起非法采砂案的始末。”桂陽縣紀委監委負責此次案件的核查組負責人說。監管部門發函忙 督促落實皆成空調查顯示,常桂沙業非法采砂的行為並非無人知曉,而是從一開始便被發現,卻“離奇”地繼續“生長”。根據蓮塘鎮政府出示的材料,2017年6月,常桂沙業開始進行基建安裝時,鎮政府就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其證照不全,遂責令其停工整改;7月,鎮政府相關人員發現常桂沙業非法開采非但沒有停止,還開始售賣山砂,便再次下達瞭責停通知書;8月,鎮政府聯合礦山執法大隊到常桂沙業進行執法,又分別給常桂沙業下達瞭責停通知書。按照桂陽縣委、縣政府印發的《桂陽縣推行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蓮塘鎮政府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負有主要監管職責。然而,作為主要監管力量,蓮塘鎮政府相關人員卻在談話中表示,“誰發證誰監督,誰許可誰負責,鎮政府隻有監督權,沒有執法權。鎮政府向相關單位發瞭函、向常桂沙業下達瞭責停通知書,已經履職完畢。”鎮政府相關人員所說的“誰發證誰監督”,將矛頭指向瞭向常桂沙業發放采礦許可證的桂陽縣國土資源局。調查顯示,具有“規范和監管轄區內礦業開采秩序,依法查處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違法采礦行為”職責的縣國土資源局,在發放許可證後,並沒有第一時間對企業開采行為進行實地勘察。2018年5月,接到常桂沙業違法開采的“函告”後,縣國土資源局同樣通過與同級監管單位“發函件”、對常桂沙業“發通知”的方式“履行”職責。另一個監管責任主體單位,桂陽縣環保局工作人員則表示,環保監管“以屬地管理為主”,理應由鎮政府進行日常監管。縣環保局在接到群眾舉報之前,並不知曉常桂沙業非法開采山砂、破壞環境的情況。在知情後,對該采砂企業進行瞭檢查,做出瞭整改要求,也已經履職到位瞭。同為監管責任主體的桂陽縣安監局,在2017年8月發現常桂沙業證照不全、違法進行基建工程之後,函告瞭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和蓮塘鎮人民政府,要求對該企業停電並依法進行查處。2017年12月,縣安監局在巡查中發現常桂沙業並沒有進行整改,於是再一次函告瞭桂陽縣國土資源局、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等單位。其後,安監局監管人員認為“這已經是第二次處理,又沒有人舉報反映問題,應該整治到位瞭”,於是既沒有再到企業巡查,也沒有和其他部門取得溝通。對此,相關人員表示,“下達瞭文書,也函告瞭相關部門,已經盡到責任。”那麼,“被函告”的桂陽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又是如何處理的呢?2017年8月3日,桂陽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第一次接到縣安監局和蓮塘鎮政府的“來函”。直到8月21日,其下屬執法機構桂陽縣電力執法大隊才將《關於停止向桂陽縣蓮塘鎮常桂采砂場供電的通知》送達負責給常桂沙業供電的譚口江一級電站,此後沒有對企業的停電狀況進行核實。12月,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第二次接到縣安監局的“來函”,這次幹脆把上次的《通知》改瞭個時間,隨即原封不動地再次發給瞭譚口江一級電站。直到省環保督察組發現常桂沙業的違法行為時,才發現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鬧瞭個大“烏龍”——早在2017年9月,常桂沙業已經申請改由桂陽縣供電公司進行供電,縣經濟與科學技術局根本“找錯瞭人”。而截至此時,非法生產行為耗用的電能已達到123795千瓦時。更諷刺的是,同樣作為具有監管責任的桂陽縣水利局和林業局,雖然在鄉鎮基層設置瞭水保站、林業工作站,卻從頭到尾“毫不知情”。不僅在長達一年的日常巡查工作中沒有發現常桂沙業的違法開采行為,連其他監督責任單位之間的“函件往來”,也似乎“遺忘”瞭這兩傢單位。推諉拖沓不可有 責任擔當不可無如此長的時間,如此多的單位參與處理,常桂沙業非法開采的行為卻始終“招搖過市”,直到省環保督察組巡查發現才得到處置。這中間的層層環節,究竟出瞭什麼問題?從調查結果來看,參與處理的各個單位默契地形成瞭“函來函往”的習慣。遇到問題,一份通知函告瞭事,既無事前調查,也無事後跟蹤,仿佛一份“函告”、一紙“通知”便已履職完畢。“常桂沙業之所以可以從事生產,是有的部門已經對該公司進行瞭審批,那些部門應該對此事負責……”桂陽縣水利局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調查時的說辭,暴露瞭問題的本質——相關責任人員沒有正確認識和重視自己的職責,歸根結底是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作祟。桂陽縣環保局副局長廖國紅在接受調查後說:“說到底,是產生瞭懶政怠政、推卸責任的思想,認為下瞭通知就萬事大吉,發瞭函告就事不關己,忘記瞭自己無論如何也推不掉責任。”“相關單位陷入瞭‘文件對文件,通知對通知’的怪圈,然而通知再多,函告再急,也掩不住推脫責任的事實。”桂陽縣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事件背後反映的不良工作作風和習慣必須重視和整治。以此次事件為契機,桂陽縣加強瞭對日常監督巡查工作尤其是基層工作的重視,充分挖掘基層管理部門的“探頭”作用。通過建立日常管理監督考核機制,讓基層幹部“動起來”,走出辦公室,走到企業和群眾中去,防止不知情、不反饋、對執法對象模糊不清等情況再次出現,同時加大多部門聯合執法力度,明確各部門職權范圍,對執法不力、推諉扯皮現象嚴厲打擊。新《條例》紅線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傢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編輯: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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