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報環保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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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山西省開展瞭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8月1日將督察發現的14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山西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山西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成立由省委書記、省長任組長的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省委書記駱惠寧要求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思想為指導,把環保督察整改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強化問題導向和責任落實,以極端負責的態度和強有力的組織領導狠抓督察整改。省委副書記、省長樓陽生多次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問題整改工作。省紀委監委迅速抽調70餘名專業人員組成14個調查組,開展調查問責。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移交我省14個問題所涉及的117名責任人和18個廳級單位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幹部22人,處級幹部61人,鄉科級及以下幹部34人;給予黨紀處分34人次,政務處分43人次,誡勉33人,通報7人,組織處理2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一、全省散燒煤煤質管控不力。2013-2016年,省煤炭工業廳未按要求研究出臺全省煤炭質量管理辦法和限制散煤銷售具體規定,組織開展全省農村地區優質煤配送中心建設工作不力,造成部分地區民用散煤燃燒污染。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煤炭工業廳巡視員牛建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煤炭工業廳經濟運行處處長鄭武民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煤炭工業廳行業管理處處長卜訪勤黨內警告處分。同時,責令省煤炭工業廳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二、違規新增註冊燃煤小鍋爐。2014年以來,全省質監系統違規新增註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1121臺,部分小鍋爐存在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等問題。省質監局作為新建燃煤鍋爐註冊審核部門,履職不嚴,對各市違規新增註冊燃煤小鍋爐的問題未及時發現糾正。個別市質監局對該項工作督導不力,把關不嚴。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岐雲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時任省質監局局長常高才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朔州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趙志堅(時任朔州市質監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質監局特設處處長張傑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質監局特設處調研員賈俊生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呂梁市工商聯合會黨組書記趙權中(時任呂梁市質監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臨汾市駐京辦主任王曉華(時任臨汾市質監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運城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潘志孝(時任運城市質監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晉中市質監局調研員常捍紅(時任晉中市質監局局長)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晉城市委宣傳部調研員李廣祥(時任晉城市質監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責令省質監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三、部分落後產能淘汰不力,污染嚴重。省經信委對落後產能淘汰工作落實不力,全省焦化行業大機焦占比低於全國行業平均水平,部分落後產能項目違規生產;晉中市相關部門及左權縣政府履職不力,被列入淘汰計劃的鑫源熱電公司1臺小火電機組違規生產;晉城市相關部門及陽城縣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陽城縣科發公司違規新建高爐的問題未及時發現糾正。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省經信委巡視員陳官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晉中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長馬成毅(時任左權縣常務副縣長)誡勉;給予時任晉城市環保局局長李成太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陽城縣人大副主任秦德富(時任陽城縣經信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晉城市環保局副局長焦金生政務記大過處分。同時,責令省經信委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四、違規備案核準部分高耗能項目,去產能工作不到位。省發改委違規備案山西中鋁華潤有限公司新建50萬噸電解鋁項目;違規核準山西神頭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二期項目和長治市漳澤發電廠項目;推進煤炭“去產能”工作緩慢,未按要求督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將位於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煤礦納入化解過剩產能計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發改委副主任李永平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發改委副巡視員崔敏誡勉。同時,責令省發改委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五、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進度滯後。省環保廳在推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工作中力度不夠,監督檢查不到位,致使9傢焦化企業未完成提標改造,已完成提標改造的部分焦化企業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存在出焦、裝煤時煙塵無組織排放的現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劉大山通報;給予省環境保護廳環評處處長李文斌(時任省環境保護廳大氣處處長)誡勉;給予省環境監察總隊總隊長張國信誡勉。同時,責令省環境保護廳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六、違規在自然保護區內辦理礦業權。2013年以來,省國土資源廳違規為11個自然保護區內的14個煤礦、6個非煤礦山續發采礦許可證,為1個非煤礦山新發采礦許可證;2015年11月,大同市國土資源局違規為靈丘黑鸛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1傢企業續發采礦許可證;2015年5月至2016月5月,呂梁市國土資源局違規為山西蔚汾河省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內的1傢企業2次續發采礦許可證,導致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破壞。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袁同鎖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總工程師趙福義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正處級調研員周際鵬(時任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非煤處處長李銳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非煤處副處長王俊明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煤炭資源管理處處長索萬和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路瑞田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正處級幹部張三鎖(時任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張士傑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呂梁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主任劉建國誡勉。同時,責令省國土資源廳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七、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滯後,水環境形勢嚴峻。太原市及清徐縣,晉中市榆次區及平遙縣、太谷縣,臨汾市部分污水處理設施未建成或處理能力不足,導致污水直接排放,影響汾河水質;忻州市、呂梁市未按時完成污泥處置項目建設任務;長治市區、沁縣、壺關縣縣城生活垃圾未按規定處理;太原市市容環衛局未對清徐、古交、婁煩三縣垃圾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住建廳未按規定對全省污水、污泥、垃圾處置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對部分項目未按時完成建設或建成不能使用的問題失察。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住建廳巡視員郝耀平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住建廳城市建設處副處長高曉乾通報;給予太原市城鄉管委總工程師武衛華誡勉;給予太原市環衛局副局長時中瑛誡勉;給予晉中市住建局副局長王樹森誡勉;給予長治市住建局副局長韓彩平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忻州市住建局局長楊天桐誡勉;給予忻州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建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呂梁市住建局副局長李耀輝誡勉;分別給予其他6名科級及以下幹部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政務撤職、政務警告、誡勉等處理。同時,責令省住建廳、晉中市政府、臨汾市政府、長治市政府、忻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八、山西桑幹河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問題突出。省林業廳及其部分下屬單位,省國土廳、省環保廳、大同市、朔州市有關部門未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對桑幹河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審核把關不嚴,違規辦理采礦許可證,對保護區內企業違規建設監管不力,部分企業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造成廢水直排。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省林業廳廳長李永林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林業廳副巡視員姚文達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省林業廳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長徐子平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時任省楊樹豐產林實驗局局長郭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省楊樹豐產林實驗局副局長張明福(時任桑幹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楊樹豐產林實驗局副局長史文中(時任桑幹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國有林局黨總支書記王治中(時任省楊樹豐產林實驗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環境保護廳環評處處長鄭艦軍通報;給予時任朔州市環保局局長焦日龍通報;給予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趙全義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大同市環保局副局長丁中華政務警告處分;分別給予其他9名科級及以下幹部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誡勉等處理。同時,責令省林業廳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九、呂梁市推進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區域環境質量惡化。呂梁市對燃煤鍋爐整治不力,截至督察時,呂梁市區等地區尚有部分燃煤鍋爐未完成淘汰和提標改造任務;散煤質量控制未落實,市工商、質監等部門對散煤銷售管控不到位,致使不符合環保標準的散煤流向市場;焦化等重點行業企業環境問題突出,全市33傢焦化企業中,大多數企業二氧化硫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散亂污”企業整治不力,2017年1―5月呂梁市區環境空氣綜合指數較2016年同期漲幅較大;水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不力,推動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工作落實不到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呂梁市副市長李潤林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給予呂梁市環保局局長劉玉雲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呂梁市住建局總工王侯明誡勉;給予呂梁市城管中心主任張繼榮政務記過處分;分別給予其他9名科級及以下幹部黨內警告、免職、誡勉、通報等處理。同時,責令呂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十、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2016年,太原市城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同比2015年上升7.71%,全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靠後;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建設施工場所揚塵監管不力;推進小鍋爐淘汰工作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建成區還有10蒸噸及以下燃煤采暖鍋爐103臺運行供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太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建生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太原市委常委、秘書長劉(時任太原市副市長兼市政府秘書長)誡勉;給予太原市城鄉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張志傑通報;給予太原市住建委副主任梁曉崗通報;給予太原市經信委副主任李躍文(時任小店區政府辦、應急辦主任)誡勉。同時,責令太原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十一、大同市水環境質量下降。大同市政府責任落實不力,全市地表水省級考核斷面中,劣V類水質斷面占比較高;同煤集團水污染治理工程進展滯後,恒安污水處理廠和8個污水治理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建設;大同禦東污水處理廠違規超標排放;天鎮縣污水處理廠未滿負荷運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大同市委常委、城區區委書記張韜(時任大同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同煤集團調研員王俊利(時任同煤集團總經理助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同煤集團環保處處長吳鵬力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同煤集團生活污水處理分公司經理張佃林誡勉;給予大同市市政管委會黨委副書記、副主任、調研員劉向東誡勉;給予湖東經濟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李有順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其他4名科級及以下幹部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誡勉等處理。同時,責令大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十二、晉城市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晉城市水污染治理項目工程建設滯後,高平市馬村鎮污水處理設施、丹河河西段人工濕地等項目長期未按要求完成建設,導致丹河高平河西斷面水質不斷惡化,長期處於劣V類;部分污泥處置項目建設滯後,晉城市鎮源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未按要求處置。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晉城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焦光善(時任晉城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高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郜紅寧(時任高平市副市長)誡勉;給予晉城市住建局副局長申學勤誡勉;分別給予其他3名科級及以下幹部黨內警告、誡勉等處理。同時,責令晉城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十三、泉域保護區內煤礦開采問題突出。2013年以來,省國土資源廳違規為泉域重點保護區內的9座煤礦續發采礦證;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省煤炭工業廳違規為泉域重點保護區內的3座煤礦批復同意竣工驗收;省水利廳未按要求對全省泉域重點保護區部分煤礦開采行為采取制止措施;太原市水務局及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處,臨汾市水利局及郭莊泉域水資源管理處,晉中市水利局及介休市、平遙縣水務局未按規定制止泉域重點保護區內煤礦違規生產。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省水利廳廳長潘軍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水利廳副巡視員李文銀誡勉;給予省煤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宋軍(時任省煤炭基本建設局總工)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水利廳節水辦主任張振國(時任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處長郭天恩(時任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時任省煤炭基本建設局項目處處長魏廣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煤炭基本建設局總工程師王靜波誡勉;給予太原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賈立進免職;給予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處處長趙惠濱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臨汾市水利局副處級幹部宿輝(時任省郭莊泉域管理處處長)政務記過處分;分別給予其他3名科級及以下幹部黨內警告、政務警告、誡勉等處理。同時,責令省水利廳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十四、陽煤集團違法在藥林寺冠山省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采煤。2005年4月,陽煤集團二礦在煤礦井田與藥林寺冠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重疊范圍內建成投運瞭北茹風井項目。2013年以來,該礦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規定,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違規采煤。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陽煤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趙石平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陽煤集團二礦總工程師程紅林黨內警告處分。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近年來,山西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思想,牢記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時關於“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指示精神,以生態文明理念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全域,堅持鐵腕治污、環保倒逼、綜合治理、改革創新,解決瞭一批環保突出問題,扭轉瞭一度被動局面,初步開啟經濟運行和生態環保同向好轉態勢。但從以上典型案例來看,一些地方和領導幹部政治站位不高,綠色發展理念還沒有樹立起來,把生態環保當軟任務,政績觀有偏差,執行政策不堅決,監督管理不到位,解決問題不碰硬。全省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定樹立“四個意識”,堅決扛起主體責任,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聚焦突出問題,拿出超常舉措,實施精準治污,以堅決的態度、嚴格的責任、過硬的作風、有力的行動,決勝攻堅,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落地見效,讓人民群眾不斷感受到實實在在的新進展新變化,為美麗山西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編輯: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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