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設定整治期限 環保部擬修改企業限產停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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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10月30日,環保部就《環境保護部關於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十三項修改內容,相比現行版本,分類設定停產整治的期限,完善瞭整治期限的制度設計。
分類設定整治期限 環保部擬修改企業限產停產辦法
  10月30日,環保部就《環境保護部關於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網、環保部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
  環保部配套發佈的《編制說明》文件介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體現在三方面:是補充漏洞,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是強化停產整治措施的懲戒警示作用的需要;是銜接新的法律規定的需要。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十三項修改內容,相比現行版本,分類設定停產整治的期限,其中對無證排污、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污、因超標排放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數據多次超標的情形規定停產整治的期限為三個月。
  與此呼應,《辦法》第十七條增加瞭排污者“在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期限結束後”才能進行整改完成備案並解除相關措施的規定,在第四條中增加對限產、停產期限的信息公開要求,從而完善整治期限的制度設計。
  2016年各級環保部門限產、停產案件同比上升83%
  2015年起實施的新《環保法》第六十條規定瞭對排污者超標、超總量排污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辦法》作為配套規定,細化瞭適用情形,規范瞭實施程序,對各地辦理超標、超總量排污案件起到瞭重要規范和推動作用。
  根據環保部配套發佈的《編制說明》文件,環保部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辦理限產、停產案件共 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環保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總數的25%。
  具體來看,停產整治措施占比約84%,限制生產措施占比約16%。
  從適用情形來看,限產、停產案件中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比45%;適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形占比26%;適用“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情形占比18%。
  從實施情況看,限產、停產措施案件逐年大幅增長,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為制止並督促企業改正超標、超總量排污行為發揮瞭重要作用。
  有企業停產整治走過場,今天停產明天復產
  《編制說明》介紹,《辦法》實施兩年多來,在環保執法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有的企業停產整治走過場,今天停產明天復產;有的企業不深刻汲取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教訓,在三十日的跟蹤檢查期限結束後,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
  《辦法》實施情況評估顯示,由於《辦法》未明確規定停產整治措施的期限,部分企業利用這個漏洞,通過在實施停產後隨即恢復生產的方式,逃避整治要求,嚴重削弱停產整治措施的嚴肅性和實施效果。同時,也可能導致地方環保部門選擇性適用停產整治措施,為企業迅速恢復生產提供便利。
  此外,人民大學法學院課題組對《辦法》實施情況評估結果也提出,有必要盡快對《辦法》進行修訂,銜接新修訂的環保單行法規,修改部分陳舊規定。
  據悉,環保部於2017年2月啟動《辦法》修改工作,初稿起草後邀請法學專傢、律師和一線環境執法、法制部門對初稿進行討論,且完成瞭向全國環保系統征求意見。
  9月4日,部長專題會審議決定公開征求意見。
  【附】
  環境保護部關於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
  者(以下稱排污者),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期限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信息。”

source: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21352.html